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洪建国、洪丰收、洪建军等人构成犯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聚众斗殴罪,劫持船只罪,寻衅滋事罪,保险诈骗罪,敲诈勒索罪,强迫交易罪,非法拘禁罪,非法侵入住宅罪,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,赌博罪,高利转贷罪,隐匿会计凭证罪,虚假诉讼罪,依法均应予惩处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后果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洪建国、洪丰收、洪建军等人构成犯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聚众斗殴罪,劫持船只罪,寻衅滋事罪,保险诈骗罪,敲诈勒索罪,强迫交易罪,非法拘禁罪,非法侵入住宅罪,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,赌博罪,高利转贷罪,隐匿会计凭证罪,虚假诉讼罪,依法均应予惩处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后果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